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就设立教导所以教导及感化年满14岁但未满21岁的罪犯,及与上述事宜相关的目的,订定条文。 (由1954年第52号第2条 可设立院所(下称教导所),以便─ (a)教导及感化年满14岁但未满21岁的罪犯;及 (b)将年满14岁但未满21岁的人根据第4A(1)条还押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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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措施尤指載於國際刑事警察組織所通過的決議案者; (九) 藉交換有關國際罪犯的情報和發佈與警務有關的文件,與外地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建立合作關係; (十) 接收、分類、處理、發佈有關國際罪犯的文件,並將之存檔; (十一) 統籌外語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的文件或訊息 ...
//www.110.com/fagui/law_13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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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但因不缴罚款方可判处监禁的罪行不包括在内,亦不指由法律规限固定刑罚的罪行; “青少年犯”(youngoffender)指14岁或以上但不足25岁的罪犯;(由1976年第84号第2条代替) “受训生”(detainee)指有羁留令或召回令正针对其生效的人;(由1976年第84号第2条修订) “ ...
//www.110.com/fagui/law_16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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