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官签发押票予以羁押。羁押被告所依据之事实,应告知被告及其辩护人,并记载于笔录。执行羁押时,押票应分别送交检察官、看守所、辩护人、被告及其指定之亲友(第一○三 或辅佐人得于法院审理案件时,声请法院调查证据,并得于调查证据时,询问证人、鉴定人或被告。审判长除认为有不当者,不得禁止之(第一六三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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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证结婚之到场) 举行公证结婚典礼时,请求公证结婚之男女当事人及证人,应携带身分证明文件亲自到场,并在公证结婚证书上签名。当事人未成年者,其 不能到场者,当事人应提出已得其法定代理人允许或同意之证明书。 公证人应当场询问结婚人有无结婚之真意。 第四十四条 (结婚礼堂及仪式) 公证结婚仪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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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查验是否确为其本人。必要时,并于讯(询)问笔录中按捺指纹,或传唤被害人、告诉人、告发人、证人、其它正犯或共犯,或通知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刑人 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受刑人,如坚决主张其并非确定判决所指犯罪之人者,纵经人别询问无误,仍应立即调取原卷确实查证,并为必要之处置,以免发生执行对象错误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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