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条 不得就不合资格人士讨回讼费 版本日期 30/06/1997任何人不得在任何诉讼、起诉或事宜中就不合资格人士以律师身分行事而作出的任何事情追讨讼费。[比照1957c. 或任何代垫付费用。(3)该协议须以书面订立,并须由受该协议约束的人或他就此而委任的代理人签署。(4)该协议可予以起诉和据以追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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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审判长并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其辩护,被告对于指定之公设辩护人或律师无须给与费用。辅佐人非代理人亦非辩护人,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或家长家属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于起诉后,得向法院陈明以辅佐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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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收回诉讼费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法定代表律师可就他本人或他人代为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并可收回法庭、裁判官或审裁处颁令判给或以其他方式议定的讼 诉讼监护人。民事法律专员(a)就涉及编示帐目或帐目研讯的诉讼,因在起诉方面发生不当的延误而在《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第43令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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