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条 不得就不合资格人士讨回讼费 版本日期 30/06/1997任何人不得在任何诉讼、起诉或事宜中就不合资格人士以律师身分行事而作出的任何事情追讨讼费。[比照1957c. 存方式及内容;(vii)订明任何与该等认许及注册有关而须支付的费用;(viii)(由1991年第70号第9条废除)(ix)(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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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或律师无须给与费用。辅佐人非代理人亦非辩护人,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或家长家属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于起诉后,得向 受科刑之范围或愿意接受缓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当数额之赔偿金。 (四)被告向公库或指定之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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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以─ (a)按适合有关情况的条件行事,包括弥偿他正当支出的费用;及 (b)顾及为支付他的开支而可动用的经费。 (3)在本条及附表1,“法院”(theCourt)指 监护人。民事法律专员(a)就涉及编示帐目或帐目研讯的诉讼,因在起诉方面发生不当的延误而在《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第43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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