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条第四项所定违反法令事项及无效之法律行为。 四 已否缴足公证费用。 五 应提出之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第三十一条 (不合程式之补正 应先劝导当事人互相让步,维持婚姻关系。 第七章 关于遗嘱公证之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应由遗嘱人及其指定之见证人,携带身分证明文件亲自到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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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者,征收公证费二十元: 一 承认、允许或同意。 二 契约之解除或终止。 三 遗嘱全部或一部之撤销。 四 曾于同一公证处作成公证书之法律行为之补充或更正。但 密封遗嘱之完成法定方式) 请求人声请就密封遗嘱完成法定方式者,征收公证费二十元。 第五十九条 (公证费用之征收标准<八>) 请求人声请作成授权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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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第IV部 公证人如公证人向司法常务官出示他的公证特权而令司法常务官信纳,和向法院送交一份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订明格式 ,草拟或拟备任何订立或反对授予遗嘱认证书或授予遗产管理书的文据或就此接受延聘,除非他证明作出该项作为并非为了或期望获取任何费用、收益或报酬,否则即属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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