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简称本局)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有关业务。 本局设侦查队、警备队以应协助侦查犯罪及维护本局安全工作之需要。 第4条 预防科职掌如下: 一、一般预防犯罪工作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预防犯罪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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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承内政部警政署署长之命,统一指挥、监督全国刑事警察执行任务。 第3条 本局掌理事项如下: 一、预防犯罪业务之规划、督导、考核等事项。 二、侦查犯罪业务之规划、 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并得分组办事;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8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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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之协助推行及公路违章建筑、违规广告物之协助取缔事项。 六、战时警务工作事项。 七、警备警卫警戒之规划实施事项。 八、重要节日公路车站警力支持及治安 其它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12条 刑事警察队职掌如下: 一、预防犯罪、救援儿童及少年从事性交易行为、协助侦查刑案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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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室、政风室分别掌理本署组织条例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业务。 本署设外事警官队及警政企划委员会,以肆应外事工作及警政研究发展需要。 本署设 、警棍、警铐、电气警棒、电击棒之管理及警械管制事项。 一三、协助取缔环保犯罪之督导考核事项。 一四、其它有关行政警察业务事项。 第5条 保安组职掌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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