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工程技术管理之主管机关为交通部;交通部必要时得将其部分事项委任交通部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办理之。 第4条 申请系统之经营,应依本法 团体办理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工程评鉴。 工程评鉴项目为工程设施、传输品质、监理业务及综合评分等四项,系统经营者均须参加。 实施工程评鉴时,交通部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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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执照、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执照或有线广播电视经营者营运许可证影本或其筹设许可证明文件。 四、频率干扰评估协调数据(如附表三)。 前项审查,交通部得视审查 规范及干扰处理原则,本办法未规定者,得依电波监理业务管理办法、国际电信公约及国际无线电规则等有关电信之规定办理。 第22条 申请设置节目中继电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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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暨「有线电视频道规划与管理原则」规定办理,于频道异动前向本局提出营运计画变更申请?是否均依照定型化契约规定处理,于取得本局许可后,频道变更前5 说明其与业务推展之关系。 4.是否取得(或已申请)电路出租执照经营电路出租业务?请说明其与业务推展之关系。(检附电路出租执照影本或申请相关核准证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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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送)系统经营者(以下简称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依法均应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行政院新闻局之监督管理。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方面,部分播送系统经营者出现在立法规范以前,民国82年8月 于民国88年2月3日公布施行,取消同一经营区域以5家经营为限,并开放电信与有线电视互跨经营、开放外资、及开放重新申设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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