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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应当由民事法庭审理、审查的事件,已由刑事法庭确定的,法院应当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审判书记员、鉴定人、翻译、解释人不得 的事由的,将其连同有关意见报送中央法院院长或者中央检察院院长。未发现有关事由的,则向有关法院退还案件笔录。 ??第一百六十一条:诉讼当事人和对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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