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驻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设常驻机构,并在共和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外国公司、商社等经济组织。 ??外国人包括在共和国境内进行经济交易或者取得所得的外国人。 自该日起二十天内向有关税务机关缴纳已计算的企业所得税。 ??外国投资企业解散、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履行其他债务之前缴纳未缴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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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外方投资者支付的有酬加工费作为财务收入加以计算。??第四十六条?合作公司以产品偿还外方投资者的投资份额的,应当将以规定的比率计算的收入金 共和国境外。第六章??财务清算??第六十三条?财务清算应当在外国人投资企业被解散时进行。??外国人投资企业的财务清算由清算委员会办理。??清算委员会由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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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向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财政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设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企业的,自登记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有关财政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组织向共和国政府和国家银行提供贷款,或者外国银行向我国银行、企业以有利的条件提供贷款的,其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二)属于奖励部门和罗先经济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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