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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有关法院提交破产取消申请。 ??第十三条: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受理或者不受理。此时,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 宣告破产之日为止计算金额。 ??第三十四条: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对该企业负有债权的,清算委员会可以使债权和债务相互抵销。抵销根据贸易银行即日公布的外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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