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3369号修正]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 ??第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通过民事诉讼工作,为保护机关、企业、团体、公民的 可执行的。 ??第一百八十条:执行员在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按照有关程序执行的财产移交权利人,并向法官提交执行笔录。 ??第一百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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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有权为确定债权,以提出意见的人为标的,向管辖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被申请的案件后,应当向清算委员会通知其结果。 ??第二十 或者使之难辩,或者修改清算委员会终结的帐册的; ??(四)?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未经法院许可离开企业所在地、居住地,或者与他人进行接触、通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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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解决已达成协议的涉外经济仲裁案件或者已裁决的案件提出民事诉讼的,审判机关应当将有关文件退回诉讼人。 第三章 仲裁审理 ??第十八条:仲裁由— 写明和解条件。 ??第四十条:裁决书由仲裁委员会送达或者面交双方当事人。 申请仲裁后法定住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就其通知仲裁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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