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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政府、省、首都、县行政长官在事先协商好的基础上,以合同形式在明确的期限内可以将私有土地作为公用或国家、省、首都、县的特殊用途之地。第五章 公民的权利的(个人地役)相关的联系依据民法进行协调。33.7与公民土地私有相关的个人和集体地役,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不动产的国家注册。33.8个人地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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