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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获悉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内提出。第一百四十七条如申诉有理由根据,法院应对争议的文件宣告无效。但关于规则,法院如认为必要,应指出已被取消的规则,其 程序规则予以规定。当关系人证明有突发事故和不可抗力原因的存在时,则不能提出期限届满作为丧失权利的理由。第四十四条关于非契约性责任事件对联营的诉权,其时效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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