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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对议会负责。 出席国务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应对国务委员会所议决的事项集体负责,但会议记录载明提出异议者除外。 第四十四条 国务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必须事先由主管部作 如果司法总监的异议未被接受,他应将其意见列入国务委员会会议记录中。如果国务委员会成员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受第五十九条所说的特别高等法院的追诉且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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