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铜政〔2006〕9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铜陵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其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不变,由原渠道解决。(一)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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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四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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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形成与本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 条件。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可以享受少数民族地区补贴和其他优惠待遇。在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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