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十六条修改为:“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按照《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办理。”六、第十八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第十条常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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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免职和代理人选的推选、决定,适用于本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撤职,按本 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主任的任命,决定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命;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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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和联组会议。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各区、县人民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质询案。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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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议程,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第十条常务 对议案作补充说明。第十六条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按照《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办理。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第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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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程,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第十条 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时候,应当由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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