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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修改为:“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房改政策规定补交成本价与标准价的差额过渡为成本价后出售、出租的,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出售 公有住房,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以下优惠政策:1、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关于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法字〔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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