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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所谓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指正在侦查、起诉或审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机关(即直接办案单位)和其他司法机关均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 写明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日,即应当在判决的刑罚之后,用括号注明:“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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