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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修改}{原条文: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 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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