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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家庭应当鼓励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区公益服务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有益活动,但不得让其从事影响身心健康的劳作和活动。 ,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学校应当建立防范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逃课上网或者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有关制度。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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