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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防护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四)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管理;(五)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管护单位,要建立健全树木花草的栽培、养护、修剪及绿化设施等的管理、保护责任制度。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占用的,必须经市、县(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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