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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 头颈部损伤 3.1 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 颈部一度烧烫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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