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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3年10月8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决定》重新修订)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户政管理 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转借、转让、买卖、骗取、冒领《暂住证》;使用无效《暂住证》;虚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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