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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地区内,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二、爆破器材的生产第四条 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凡新建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由其管部门向 二条 统配的民用爆破器材分配计划,由省化轻公司按产需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统一编制,报国家物资局审批后执行。使用单位,必须按现行物资分配渠道申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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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各地公安机关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生产第六条本省爆破器材生产的归口主管机关是省 和运输手续。第二十四条试产、试用新产品的销售,应由产需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报省国防科工办和省化建公司批准。需方凭合同副本到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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