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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和离退休县团级以上干部(含县团级干部。下同),一律不准以独资或合股等方式经商、办企业。凡按上述方式经商、办企业的,要停办、退出。不停、不退坚持经营 纳个人所得税标准者,要按照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5、离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或应聘经商、办企业,要按月如实向原单位报告收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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