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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第四十四条对于已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区中的待销房及产权人买后6个月入住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按核定公共服务费的50%缴纳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6年4月17日发布的《芜湖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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