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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等,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缴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 教育费附加的地点,应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地点为准。(六)规范性文件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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