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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条清算组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不得辞去职务。清算组成员辞职,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及时有效地 第六十九条清算财产一般应当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分配。但全体债权人达成实物分配协议的,报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进行实物分配。清偿完被申请人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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