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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十三日以(87)司公字第24号《关于办理余丽云未婚公证事函》规定,对未达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当事人,公证处不宜为其出具未婚公证书,而以信函方式答复申请人。该文件下发后,一些公证处反映,有的国家不接受公证处信函,仍要求当事人提供未婚公证书。为方便当事人,我司意见可以为其出具未婚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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