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 减刑、假释的建议,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者派驻检察室。第三章 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报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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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并签署检察意见。审判机关收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案卷材料后,应及时立案,并于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本人与接收监狱、派出所和当地基层组织“三见面”。3.依法加强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社区矫正部门应按照《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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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考核奖惩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良好的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当依法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14.监外执行罪犯在执行期、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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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 。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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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假释的,实际执行刑期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原判死刑缓期二年 裁定。 第十七条对北京市公安局所属各看守所代为执行和留所执行的罪犯“可以提请减刑、假释的奖励”考核制度,由北京市公安局另行制定,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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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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