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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市、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担。对于撤销、变更、 ,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以(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一般行政诉讼案件,分管负责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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