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受让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赠与等其他合法形式。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一)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或者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四十一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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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闲置二年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为不可抗力、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 、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法以出售、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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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原出让合同及登记文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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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购置或者高档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3.已将房产赠与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的; 4.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的家庭尚未购置新房的; 5.拥有私家轿车等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6.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雇工的; 7.家庭成员自费(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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