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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解除等方面的工作程序。(一)社区矫正衔接1、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宣告
缓刑
、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 以一定形式公开宣布解除社区矫正。2、被宣告
缓刑
、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
考验
期间
没有再
犯
新
罪
的,在
考验
期满10日前由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出具书面 ...
//www.110.com/fagui/law_211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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