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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直接受理。第十八条下列来访,来访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做好解释、咨询、疏导、教育等工作:(一)越级上访的;(二)重复上访的(其他来访受理 、管制刀具等凶器,以自杀要挟或者威胁来访受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七)非法侵入来访受理部门工作人员住宅,干扰其正常生活的;(八)冲击来访受理部门,强占工作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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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纠缠、辱骂、殴打等手段威胁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三)禁止非法侵入领导和信访接待人员住宅,或者采取其它方式干扰领导和信访接待人员的正常生活。(四)不得 强占办公室、接待室留宿不走。(六)不准故意损坏办公用品、公共设施等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七)不得采取示牌、举旗、喊口号、演讲、散发传单、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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