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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基建,应按规定凭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开户银行存款证明申请基建计划。 第二十三条 计划的主要内容为:1.制定中长期计划。由部基建主管 的报废、转移或出售,必须经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应对设备材料进行清查,乘余的设备材料应分类造册,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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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钢材、水泥、焊条等结构用材,应有出厂证明或检验单。对混凝土、砂浆和防水等材料配合比,应事先提出试验配比要求,经 的报废、转移或出售,必须经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应对设备材料进行清查,剩余的设备材料应分类造册,作为工程决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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