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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暂住人口户政
管理
规定
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对伪造、变造、转借、转让、
买卖
、骗取、冒领《暂住证》;使用无效《暂住证》;虚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拒绝公安机关 、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
城镇暂住人口
管理
办法》(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同时废止。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
//www.110.com/fagui/law_141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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