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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对伪造、变造、转借、转让、买卖、骗取、冒领《暂住证》;使用无效《暂住证》;虚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拒绝公安机关 、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同时废止。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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