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单位与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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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纠纷中形成的资料;(十)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中形成的资料。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和据为己有。 二、重大活动档案 档案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归档的,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重大活动档案的行为,由市档案局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各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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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标志物。毗邻的区、县民政部门对新的标志物应当共同进行测绘,增补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生产、建设用地确需 实地走向难以辨认的,毗邻各方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测,增设标志物,增补档案资料。界桩损坏、丢失,其他界线标志物发生变化,越界侵权等问题,由联合检查的相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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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期限为十年。保管期满后,应即移交区、县档案馆长期保管。 第二十九条《结婚证》和《离婚证》不予更换和补发。丢失《结婚证》 ,并交验代理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需要了解当事人婚姻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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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编纂各种地名资料、地名书刊、地名图;(六)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七)对专业部门出版地图中的地名实施审查;(八)检查、监督、管理牌匾中的 地名档案完整,准确规范;(三)建立健全各种地名档案资料的保管、使用规章制度,防止地名资料丢失和损坏。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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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编纂各种地名资料、地名书刊、地名图;(六)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七)对专业部门出版地图中的地名实施审查;(八)监督牌匾中地名用字;(九) 档案为社会服务;(四)建立健全各种地名档案资料的保管、使用等规章制度,防止地名资料的丢失和损坏。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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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婚姻档案管理制度。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婚姻档案的机关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第三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阅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实依法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可给予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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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第三章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十二条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同时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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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级人民政府,不得办理婚姻登记,但应当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剩余的婚姻登记证书和婚姻登记专用印章的移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做好 制度,落实责任,做到:空白婚姻登记证书无丢失;污损、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婚姻登记档案及数据齐全、完整;婚姻登记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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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重新埋设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地方增设。不在行政区域界线上的单立界桩,丢失或者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应当在原界桩附近行政区域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设立 照片等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的资料,由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同时将立卷归档的文件副本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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