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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划界复查无误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原有土地划界不符合有关规定,又没有利用价值的,应按现行的技术规程和工作标准重新进行 行业)所属各农场情况,于9月中旬前将统计结果(统计表附后)报送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63号,邮编:150090,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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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现标准地名和标准译名确定后,由民政部门颁发地名使用证。建委、土地、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按地名使用证确定的地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证 有关手续时,应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地名标志的设置手续。没有标准地名标志的已建成的住宅区、建筑物的楼门牌地名标志的制作、安装所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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