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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废金属,是指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稀有、贵重金属和报废汽车、锅炉、机电产品及设备等。 第三条市计划委员会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方可营业。 第六条经批准营业的收购站、点收购的废金属必须全部交售给指定的回收部门,不准擅自销售和串换。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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