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人事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人事局,负责人事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第十一条各级人事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职仲裁员。并可 需要驳回申请、准予撤销申请、中止或终结仲裁、复议案件、补正已下达的仲裁文书的,应制作裁定书。第三十九条仲裁机关审理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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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仲裁委员会需要驳回申请和是否准予撤回申请以及中止或终结仲裁、补正已下达的仲裁文书的,应制作《裁定书》,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第二十三条仲裁委员会 处理。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成员发现已发生效力的仲裁文书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的,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第二十七条上级仲裁委员会发现下级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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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不得超过30日。第三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于需要驳回申请、准予撤销申请、中止或终结仲裁、复议、补正已下达的仲裁文书的,应制作裁定书。第三 经审查核实裁决、裁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审理。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裁定书的执行。第三十九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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