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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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 裁决、裁定行为的。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裁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审理。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裁定书的执行。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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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仲裁委员会应当 ,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当事人不得就仲裁费用的分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则由四川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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