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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荒芜费,并监督、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或承包 造林的,收费标准、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实施以前,敬老院、学校、卫生院、农科实验等公益事业占用集体土地和行政事业单位建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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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暂不能退还的,按前款规定办理。本条例实施以前,敬老院、学校、卫生院、农科实验等公益事业占用集体土地和行政事业单位建办公用房占用集体土地的,可以 。第五章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第三十七条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约定期限中的剩余期限。第三十八条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自愿、有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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