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治理开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②“四荒”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四荒”地拍卖协议的甲方(发包方、出租方或拍卖方)必须是已登记的集体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使用权。③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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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院。确需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按征地审批权限报批。停止使用后,交还集体,并负责 出租住房的;(五)超计划生育的。第三十八条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由买房户按申请宅基地的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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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院。确需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按征地审批权限报批。停止使用后,交还集体,并负责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第三十八条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由买房户按申请宅基地的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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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按征地审批权限报批。停止使用后,交还集体,并负责恢复 或出租住房的;(五)超计划生育的。第三十八条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由买房户按申请宅基地的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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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超计划生育的,不应划给新宅基地,出卖、出租房屋的社员户,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第十二条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由买房户按申请宅基地的规定 、公社管理委员会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另占生产场地的专业户应与生产队签订经济合同,明确集体提留数量或利润分成比例等事项。经营停止后,要将土地退还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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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有房出租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划拨宅基地。 第十一条 村民因买卖房屋等原因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买方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 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 被批准使用土地的专业户应与集体组织签订合同,土地有偿使用。补偿办法由合同双方议定。 专业户停业后,应将土地退还集体。地上附着物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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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应当实行专家论证、项目法人负责、招投标、监理、公告和合同管理等制度。(二)加强土地开发复垦资金的管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 的,不得批准。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禁止农村村(居)民私自买卖宅基地,对非法买卖农村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产、土地、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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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用的耕地,满六个月还未使用的;承包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耕地,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弃耕荒芜满一年的,均视为荒芜土地,应征收荒芜费。耕地荒芜费二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农村居民买卖房屋的,应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农村居民出卖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章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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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出卖房屋的,应当将宅基地退还集体,注销宅基地使用证书;买卖房屋的农户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换发 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临时使用耕地,超过土地复垦合同规定期限两年以上仍未完成复垦任务的,由国土管理部门没收复垦保证金。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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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因买卖房屋等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须向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登记。乡(镇)人民政府 烧制砖瓦、采取砂石等生产性企业,应当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复垦计划,签订使用合同。对已建企业,由土地管理部门划定用地范围,限制采掘深度,制定复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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