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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划拨。 第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执的,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区、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申诉,由区、县 不经以上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纠纷解决前,应维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抢占。 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农业局是全市农村土地管理机关 , 负责本市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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