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本人所占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应书面通知其它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设定抵押。第十一条 以已作抵押的房地产再作抵押的,须 经注记的《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交由抵押合同规定的一方保管,抵押合同没有规定的发还抵押人保管。第二十六条 抵押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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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使用或者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人或者所有人,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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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以上权利拥有人的,各权利人分别对该宗土地拥有的权利份额申请登记。土地使用者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前款所称一宗 有关各方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房产所有权证书等,共同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因继承、分家析产引起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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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权。按份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抵押人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 有房屋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先向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出租、抵押登记,并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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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权。按份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抵押人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 有房屋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先向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出租、抵押登记,并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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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换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 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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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换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 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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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后15日内,应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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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地上建有房屋的,转让双方应当先向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交易过户 时,以抵押人应分摊的使用面积为限;共有使用权不可分割时,抵押人应当与共有人签订书面协议方可抵押。第二十九条已作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如需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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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时,应签订祖赁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分别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出租行为无效。 出租时,应以出租人所有的份额力限。共有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时,出租人须与共有人订立书面协议,方可出租。 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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