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市国资委核准。资产评估结果要向职工公布,接受监督。清产核资可与财务审计结合进行。如先进行清产核资,须经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企改办 的职工,可按法定退休年龄提前5年退休。(二)离退休人员安置企业改制后,离休干部移交原企业主管部门管理,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社区管理。(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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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资改革函[20O5]218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和陕西省委、省政府 全部或部分土地出让全返还给改制企业用于职工安置和发展企业生产。凡在我省范围内的中央、省属及市县的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只要符合上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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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必须接受批准授权经营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财政专户直接划转至相应的国有企业改革资金专户,首先用于安置原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结余部分调剂使用。市、县人民政府不再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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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重要骨干企业所使用划拨土地,主要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以出让 职工和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费用。若有余额的,对余额部分,以各50%的比例分别上解入省及省属企业所在地政府设立的“国有企业改制与破产准备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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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重要骨干企业所使用划拨土地,主要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应 企业职工和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费用。若有余额的,对余额部分,以各50%的比例分别上解入省及省属企业所在地政府设立的“国有企业改制与破产准备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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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自然垄断、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高新技术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也可继续保留划拨用地 土地使用权价值超过负资产部分,按企业改制的一般方式另行处置。 三、实施优惠政策,增强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安置职工的能力。(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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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的;(四)非国有企业对资不抵债或资债相当的国有企业在承担债务、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实行兼并的;(五)国有企业改造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企业改制后在2005年12月31日前不改变土地用途且不进行重新建设的,应当按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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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予以处置。(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1、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2、国有企业改制 应按统一办法进行财务处理及资产监管。三、发挥土地资产效益,采取优惠措施,促进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职工安置(一)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可将企业原划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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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收益,可全额返还企业,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二、国有企业自愿将富余土地或利用不合理的土地使用权交政府依法出让的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其股权属于国有,股权收益五年内归原国有困难企业。八、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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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厂房出租、转让的除外;(七)企业的职工住宅、学校、托儿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用地;(八)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土地,未实现城市总体规划且不宜办理土地 降低;(三)按照国务院规定,属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其土地收益可全额留给企业,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以及偿还企业债务;(四)以租赁方式处置原划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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