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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转让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分割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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