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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使用者,应给予必要的补助。资金来源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执行。 第八条 耕地使用者应实行秸秆还田,秸秆还田一次相当于三年轮施一次农肥。 禁止放火焚烧秸秆。 第九条 各市(地)、县农业主管部门和国营农场总局应组织制定和实施改良低产土壤的规划。 粮食基地建设资金、土地垦复费和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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