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继承、遗赠时,继承人、受遗赠人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已作抵押的房地产发生赠与、转让时,原抵押人应向受赠、受让人如实说明已作抵押的事实,并将 清理或清算,办理企业歇业手续。第四十四条 经处分而取得抵押房地产权者,应照章向开发区税务局和房地局缴纳各项税费,办理过户登记,领取《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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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在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营建房屋及其他设施,应根据广州市和开发区建筑管理、房产管理、环保、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第十 (或合法的继承文书)、公证、认证等文件向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未经登记过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后,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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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庭院、围墙等)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移转。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的,各房产所有人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同一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同一 的转让合同或继承证明等合法文件向市土地局、市房产局分别办理过户手续,缴纳过户费和纳税。未经过户的转让无效。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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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计划编制程序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 的原则,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但因继承、赠与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持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方可办理过户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招标的,开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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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按照权限分别列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过户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 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额差额结算。交换土地使用权,应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办理登记手续,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章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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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和土地使用权入股及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 分割转让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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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第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 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由市、县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房产、土地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第二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和危房改造项目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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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须符合原土地使用权出让 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转让合同,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产权过户手续。经签发变更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后,方能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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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联营联建、赠与等,应在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交易。土地使用权严禁 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抵押登记、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过户、抵押手续。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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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才能转让,并经厦门市公证机关公证,当事人必须到市土地局办理过户手续。按成交额收取转让人百分之六的过户费。第二十五条受让人将建成的建筑物出售 使用范围(包括庭院、围墙等)所占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同一建筑物的各房产所有人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同一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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