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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证》是私有房屋的合法凭证。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或冒领。违者,其证件无效,并处以三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诉请司法机关处理。证件遗失的,应登报声明作废,并及时向所在区、县房管机关申请补领。第三章代管第十六条私有房屋因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弃业不管的或所有权不清楚的,经所在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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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公有房屋所有权证》、《武汉市城镇公有房屋共有执照》、《武汉市城镇公有房屋临时营业证》是公有房屋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不得涂改、伪造或冒领。证件遗失的,应登报声明作废,及时向所在区、县房管机关申请补领。第三章买卖第十六条市、区、县房产交易管理所是办理公有房屋交易的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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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第二十四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发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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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补办的报告; (二)遗失情况证明; (三)国家级建设行业或省级综合类报纸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的报刊一份。 (四)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补办的文件及“建筑业企业增加(补办)资质证书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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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产权,除按规定不能分割的外,经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割。第十九条房屋权证遗失,权利人应及时向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登报声明作废,一个月公告无争议后,补办新证。房屋权证损坏,权利人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并交还原产权证。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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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权属注销登记;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终止时,权利双方应在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终止登记;(七)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的,权利人应及时登报声明原权属证书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后,6个月之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如确因抵押、联营、兼并、合并等需提前补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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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他项权证书、抵押权终止的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明;(四)因其他原因灭失的,提交灭失证明和身份证明。第二十四条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补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作出补发公告,自补发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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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在规定时间没有参加年度检查的进杭建筑业企业,其《管理手册》自行失效,两年内不得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一条 进杭建筑业企业遗失《管理手册》,应在本市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申领新证。第三十二条 企业终止在杭承接工程,应到建管站办理离杭手续,同时上缴《管理手册》。第三十三条 取消在杭备案资格的进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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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遗失,应及时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申请办理补证手续。第九条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 (一)新建房屋的权属登记; (二)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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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变动。赠与、继承、交换、交易,一律向私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方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有争议而调解无效者,由司法部门公证或判决。遗失房屋权证者,应登报声明,重新申请可补发新产权证。第五条对无主或长期放弃产权管理的私有房屋,由私房管理部门通知,限期办理产权手续,逾期不办者,由房管部门代管。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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